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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策指引(2.0)》,梳理收录了2023年以来国家延续、优化、完善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50项税费优惠*策,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知*策懂*策,及时享受*策红利。
今天带你了解: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策↓
享受主体
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享受方式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策依据
《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策的公告》(2023年第54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主办单位:吉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 |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河南街950号 邮编:132011 联系电话:0432-620240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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